和/解/相/關 Q&A
車禍發生後,雙方如欲和解,何時較為適當,又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何時談和解,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隨時都可以商談,但通常肇事者在接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或法 院的判決書(判決有罪)後,比較會主動提出和解的請求。
(二)何處談和解,法無限制,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任何地方均無不可,當雙方談好和解條件時,簽 立和解書的地方,直接影響被害人的權益,應謹慎選擇。 和解條件是以現金支付賠償金時,任何地方都可以。切記要在肇事者備妥全額現金的情形下才可 簽立和解書。
(三)和解條件是以分期支付賠償金時,宜選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簽立「調解筆錄」或訟訴程序中 於「法院」簽立「和解筆錄」,上述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果肇事者未履行和解 條件時,被害人得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對肇事者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條件之賠償金額,包含或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予明確註明,避免日後產生 糾紛。 肇事者之賠償能力,應先作了解:對方是否有職業,有無收入,居住之不動產是否在其名下,可 當成賠償金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