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相/關 Q&A
和解的賠償金額能要求哪些項目?多少金額?
一、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
(一)死亡事故:
1.殯葬費用。
2.醫療費用。
3.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4.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5.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傷害事故:
1.醫療費用。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如看護費、往返門診之交通費。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停業的損害賠償。
5.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6.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較具客觀性的和解參考數字:
車禍賠償之責任歸屬,依目前法律,以採「過失主義」為原則,及駕駛人對車禍之 發生須有「故意」或「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有法律上之賠償責任, 並無民間所謂之「道義賠償」。且法院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判定,再 按過失比例原則,認定賠償金額,如果當事人自行或由本協會代為粗估法院可能判定賠 償之金額,作為商談和解之基礎,應該較具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