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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通訊》 創刊號 2020.05


 

 

 

酒駕防制會報

創刊號 

2020.05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2013年5月臺大醫師曾御慈,不幸遭酒駕肇事撞及而身亡, 臺大重創中心的同事以及當時的主任柯文哲醫師,非常感概, 天天救人,卻救不回自己的同事。
當年年底,由臺大、馬偕、長庚等教學醫院的醫師群與社會賢達, 以及酒駕受害者家屬,組成「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共同推動酒駕防制。
本會的英文全名為Taiwan Against Drunk Driving,簡稱T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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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消息

2020.04.21
梁曉年(海巡署桃園艦大副)
酒駕逆向衝撞停等紅燈之騎士等8人,其中6人受傷送醫, 酒測值為0.52mg/L。除依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 無保請回。並遭艦隊分署依規定記一大過、移付懲戒, 且立即調離現職、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同時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本會日前呼籲內政部,防疫期間,酒駕防制勤務不打折, 然仍發生海巡署「桃園艦」大副梁曉年知法犯法酒駕肇事事故, 本會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法辦,絕不容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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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開講

預防酒駕再犯的科技執法-酒精鎖制
本會秘書長 林美娜

什麼是科技執法?針對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者, 甫上路的強制加裝酒精鎖制, 即是最貼近當事人的科技執法措施之一。 酒駕絕對是可以預防的犯罪行為, 酒駕再犯的累犯者是需迫切防制的高風險對象。

警政署的資料顯示,由九十六—一○ 二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初犯」 比率逐年下降,由九十六年占所有案件八十五.三%,迄一○ 二年下降至六十七%,統計七年來酒駕「初犯」下降比率達十八. 三%,但「再犯」比率卻由九十六年占所有案件的十四.七%, 拉高至三十三%。而交通部統計顯示,九十八年一月至一○ 二年十二月酒駕違規再犯人數達十六.七三%,九十九年七月至一○ 四年六月酒駕違規再犯比例高達三十六.八六%,有逐漸上升趨勢, 在在顯示酒駕再犯問題嚴重。

此次酒駕防制階段性大修法,即針對「酒駕二犯以上之個案」 或更為嚴重的「習慣性酒駕行為人」提出積極防制方案。 審酌酒駕再犯者欠缺對交通安全的道德觀念、守法精神、 僥倖投機心態與駕駛習性不良, 為有效嚇阻其酒後再犯酒駕多管齊下,除提高罰鍰, 並施以強制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等多項措施, 此為預防性的科技執法手段之一。

今年三月實施的強制加裝酒精鎖的規定是, 汽車駕駛人若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者,一、 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十五小時或在合格醫療機構進行一年且至少十 二次的酒癮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才可申請考領駕照。二、考領駕照後, 一定期間要駕駛裝有酒精鎖的車輛(目前是為期一年, 酒精鎖為租賃制由當事人負擔)。曾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者, 重新考照後,未依規定使用酒精鎖,或駕駛沒有酒精鎖的車輛, 一併處罰六千~一萬二千元,車輛移置保管; 代他人吹酒精鎖者也要被罰六千~一萬二千元。

酒駕防制意識日益抬頭, 大多數的公民都願意配合酒後不開車或酒後找代駕。從80/ 20法則的觀點來看酒駕行為,確實從各項數據或生活經驗觀察, 八十%以上的酒駕肇事,都是這些不到二十% 屢勸不聽的累犯者所致。因此立法規定酒駕累犯強制安裝酒精鎖, 期能杜絕少數人的酒駕惡習害人害己。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  https://talk.ltn. com.tw/article/paper/1368959
英文翻譯版刊登於Taipei Times:

https://www.taipeitimes.com/ 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0/ 05/07/2003735957

酒杯裡的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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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酒駕

  大概是自有駕車以來,就有酒駕。 甚至在1890年代發明汽車之前, 操控交通工具者失能的問題就已經被公開討論過了。但「無馬之車」 在美國的道路上快速倍增, 很快就使得酒駕問題成為一項迫切的課題。

「新的」社會問題之定位,可以提供一個快速的機會, 針對我們稱為的社會反射式反應加以探討。幾十年間, 當聽到有些人喝醉酒還決定要開車,美國人有何想法? 他們是否會不寒而慄?是否認為這無可避免?可以接受? 在某些條件下才可接受?

立場鮮明的利益團體很快便開始就此議題發表意見。當然, 這個時期有非常多關於酒的新聞。二十世紀的前二十年, 美國見證了禁酒運動的勝利,在1919年, 有關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及其施行細則-沃爾斯泰德法案-通過時, 達到全盛期。對禁酒派而言,酒駕,是「惡魔的蘭姆酒」 及其他酒精飲料所導致的一項罪證確鑿之惡。 但當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在1933年推翻禁酒令、 宣告容許飲酒,也就表示美國人願意容忍酒駕、甚至為粉飾酒駕, 雖然這一個立場從未真的如此陳述過。 社會對酒駕的容許持續了將近五十年, 直到1970年代的公民運動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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