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肇/事/責/任 Q&A

車禍發生後,如欲追訴肇事者刑事責任,該怎麼做?

首先,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

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依刑法第二八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向警察局 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

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 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逾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 決,被害人或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 不起訴處分書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I項)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一般而言,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否則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