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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通訊》第二十期 2021.12


 

臺灣酒駕防制

社會關懷協會通訊

第二十期

2021.12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自2013年12月07日成立至今邁入第9年。

本會結合社會力量,以NGO永續經營模式成立,致力於酒駕防制宣導、敦促酒駕修法、監督中央到縣市酒駕防制政策施行成效、酒駕型態之調查分析與研究、協助酒駕受害者與家屬之法律關懷事項等,積極降低酒駕危害,為國人交通安全與安定社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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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消息


『醫療單位、醫事團體、企業界、中華職棒~不酒駕 我驕傲~酒駕防制共同宣言簽署行動』 記者會 圓滿成功                                     

本次『醫療單位、醫事團體、企業界、中華職棒~不酒駕 我驕傲~酒駕防制共同宣言簽署行動』 記者會順利圓滿成功!萬分感激各界主協辦、指導以及贊助與簽署單位的全力支持!本次多達60個醫療單位、醫事團體、企業簽署酒駕『防制共同宣言』!

感謝臺南市長黃偉哲全力呼籲蘿蔔棍子要軟硬兼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許以霖局長與台南市警局方仰寧局長動員團隊,為台南防酒駕帶領醫療、醫事,企業的共同參與。本會理事長陳喬琪教授也拜託大家,成為每一顆防酒駕種籽。


   
       




                                                                               
 
 

本會出席【 110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及績優職業團體表揚大會暨社會 創新與後疫情時代之永續發展研討會】接受【銀質獎】表揚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獲評為內政部110年度【 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之【銀質獎】團體。

12月1日下午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舉行【 110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及績優職業團體表揚大會暨社會創新與後疫情時代之永續發展研討會】。

活動中,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蒞臨致詞;內政部部長徐國勇頒贈銀質獎給獲獎團體,本會由陳喬琪理事長出席獲頒【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之銀質獎】。
 



 

 

 

 


 
  

高雄酒駕事故死傷連7年高居全國前三名 警方執法強度必須增加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新聞稿110.12.27

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嚴重酒駕事件,導致范姓一家四口嚴重傷亡,肇事者黃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而且是酒駕累犯,事發地點,還是在車水馬龍的街道,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提醒陳其邁市長:「陳市長,如果您關心高雄市的酒駕嚴重程度,范家四人,可以避免這場災厄! 」因為,自103-109年連續七年,高雄市酒駕交通事故死傷人數(30日內計),一直位居全國前三名,尤其,酒駕高峰期就在12月到2月的聖誕節、元旦跨年、尾牙、農曆春節期間,臺南市、臺北市等,都從聖誕節前就開始加強警方酒駕臨檢強度,高雄市政府如果關注酒駕嚴重現況,范家家人,就不必經歷這令人悲痛既憤怒的酒駕悲劇。
 

                                                 

 

                                    專家開講               

                      鞭刑之外 先從落實現行酒駕防制法做起

                  陳亮妤 台灣精神醫學會秘書長、台大公衛學院助理教授

近日高雄一家四口遭酒駕者肇事一死三傷之憾事,再度使得酒駕議題在台灣輿情沸騰。 然而眾多討論卻聚焦在立法院嚴刑峻法之修法方向,包含鞭刑、加重刑度甚至公布累犯長相等提案紛紛出籠,筆者以成癮防治及公共衛生之專業,期許為台灣酒駕防制的政策提出建言。

酒駕致死的高峰由二Ο一一年的九Ο九人逐漸下降為二Ο二Ο的二八九人,十年來下降近七成,不可說毫無成效。然而與每十萬人的酒駕取締案數來看,我國仍是日本的廿多倍!可見我國的酒駕防制,仍有長足努力空間。

台灣的酒駕刑罰不夠嚴嗎?從二ΟΟ七到二Ο二一年,共歷經四次重要修法,將酒駕致人於死修法到最重可判無期徒刑,酒駕血液酒精濃度標準更下修到ΟΟ 三%,比起被認為嚴刑峻法代表新加坡的ΟΟ八%還嚴格。歷年修法的確讓酒駕造成的傷亡下降,但每次悲劇發生就一再修法重懲,缺乏其他公衛手段介入,仍可見法律邊際效應遞減,對於酒駕累犯更一籌莫展。

酒駕甫修法的政策落實了嗎?二ΟΟ年三月,行政院宣布反酒駕三大新措施,包含酒駕累犯需到醫療機構接受酒癮治療、加裝酒精鎖、酒駕連坐法(未勸阻最高可罰三千元)。台灣酒駕者有四成為累犯,累犯中酒癮者更高達七成,國內外數據皆顯示酒駕累犯者接受強制治療,可有效降低其再犯率。然而國內酒駕累犯者轉介專業治療比例不高,加裝酒精鎖更因民意反彈執行率只有四%,與其每次悲劇發生即在民意浪頭推動陳意過高的修法,更重要的,是將現行法令好好落實,提供相對應資源,會遠比一再修法卻難以落實,重要得多!

酒駕僅是酒害問題之冰山一角。全球高中收入國家中,酒精問題相關支出佔GDP一%以上,酒害造成龐大的醫療支出,也與自殺家暴等社會成本有關。WHO指出酒精是全球十五到廿四歲年輕族群死亡的第一危險因子,我國國健署一Ο七年健康行為調查發現,台灣國中生終身酒精使用率達五十二‧二%、有酒醉經驗竟高達九‧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顯然此法律並未確實落實於台灣社會。政府需參考WHO酒害防治之行動方案,以國家的高度針對酒駕防制、青少年酒精取得、酒類價格控制、酒癮治療資源挹注做通盤檢討,否則不僅酒駕悲劇一再發生,酒精對青少年之危害也在啃食我們的未來。

 

備註:【原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s://talk.ltn.com.tw/ article/paper/1493106

 

酒杯裡的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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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發現

歸根究柢,醫學會與全安會聯合委員會的決定是一組特殊歷史情境的產物。委員會成員對於廢除不久且頗受批評的禁酒令實驗知之甚詳,因而在逮捕起訴失能與酒醉駕駛人這一點上,實在是失之過寬了。正如專研酒精成癮的史丹佛大學神經科學家紐曼(Henry W. Newman)日後所解釋:「我們不想看到在此出現禁酒令的翻版,以及隨之而來的厭惡反感和禁酒所衍生的特許執照,而在某種程度上,此一做法至今依然盛行。」【註39】

    紐曼甚至一度主張,如果酒駕者還能把車開得比沒喝酒但技術很爛的人要好,那麼以酒駕定其罪並不恰當—按照這個標準,幾乎所有酒駕者都可以全身而退【註40】。還有,重要的是別忘了,這兩個主其事的組織,醫學會和全安會,骨子裡就是保守派。此外,一直到1930年代,全安會的成員都還包括造酒業代表。 

        雖然沒有書信往來的文件證明他們影響了醫學會與全安會聯合委員會 的審議過程,但可以合理假設他們曾經反對比較嚴苛的酒駕標準,而正當酒類產品再次被認定為合法之際,這樣的標準原本有可能減少美國酒類的銷售量。的確, 日後試圖降低法定血中酒精濃度並允許警察隨機攔檢駕駛人血中酒精濃度時,酒飲業將明確表示反對。

當然也可以辯稱,海瑟、他的委員會同僚、印第安納州州議員,以及頒布這些依血中酒精濃度為據之新法者, 他們認為清醒測試會進一步確認血中酒精濃度中等者的酒醉程度,從而達到懲罰與嚇阻的效果。然而,實務上所發生的狀況恰恰相反。酒駕者及其不算稀客的律師們,抓住委員會用語上曖昧不明之處,主張應該給血中酒精濃度介於0.05%到0.15% 之間的那些人自新的機會。1950年於斯德哥爾摩舉辦的第一屆酒精與道路交通國際研討會上,哈爾格告訴與會者:「實務上,我國很少有人低於0.15% 而被定罪。」【註41】

    如此一來,既然很可能認罪協商或當庭釋放,警方和檢察官對於起訴這類駕駛人就變得不太帶勁。加州高速公路巡警隊有一名警長甚至停止採檢血中酒精濃度,唯恐明顯喝過酒的人據以脫罪【註42】。因此,諷刺的是,設計來區別安全與不安全駕駛的客觀科學,實際上卻使得此一區隔更加模糊。一直到1950年代後期、1960年代初期,州政府—最後是聯邦政府— 所屬機關才真正開始修正已成常態之現狀:也就是對於每年害死數十萬美國人的問題格外的容忍。

【註39】語出Myren,Symposium,192.
【註40】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176.另見Henry W. Newman,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A Critical Review(Palo Alto,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41).  
【註41】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176.
【註42】 Myren,Symposiu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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